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加强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内容提示:
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
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原则
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
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兑现
经营者晋升工资的管理
企业其他人员工资确定
有关规定
(一) 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
1. 经营者工资收入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2. 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其中,属于组织部门管理的,应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前,报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3.已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股份控股的企业,其经营者工资收入应按上述程序审批。
4.已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股份未控股的企业,其经营者工资收入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审批经营者工资收入的主要内容包括: 经营者执行的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奖金(不含按本规定由政府给予经营者的一次性特殊奖励)、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收入和晋升工资。
(二) 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体现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企业规模、职工工资收入增减等为依据。其中,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应包括实现利润或人均实现利润,具体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 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
1.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现行有关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规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根据其完成资产经营目标情况,可在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3倍的范围内确定,不得突破。在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职工收入时,两者的计算口径应当一致,即:系指基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之和。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数,以企业规模为基础,依据企业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所处水平确定(企业经济效益系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全国、全省同行业经济效益平均水平采用上年统计数)。即:未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倍;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2倍;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
2.对做出突出贡献确需突破最高倍数的经营者,政府可给予一次性的适当奖励,须报省政府批准。
(四) 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兑现
1.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要严格、全面考核企业资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坚持先考核审计,后审批兑现。反映资产经营成果的经济指标主要有: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现利润等。年度终了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上报经贸、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2.对未完成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和考核指标的经营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酌情扣减其工资;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经营者,除停发各种奖金、当年不得晋升工资外,还要适当扣减本人年度工资;对职工工资收入未增长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酌情调减其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倍数。
3.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的否定指标,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企业经营者不得获取本企业的奖金、效益工资及政府给予的奖励。
4.扣减后的经营者工资收入最低不得低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
5.经营者的工资收入要纳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从1997年起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单列。对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履行审批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审批其所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 经营者晋升工资的管理
1.经营者晋升工资要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2.经营者晋升工资,原则上要在企业经济效益有增长的前提下与职工升级同步进行,一般1年只能晋升一级工资,个别贡献特别大的,可晋升两级工资。
3.经营者本人现行工资已达到本企业工资封顶线的,除省级以上劳模、先进生产者外,一般不再升级。
4.经营者晋升工资要填写《河北省企业经营者晋升工资审批表》并附企业职工升级方案,经审核批准后,装入本人档案。
(六) 企业其他人员工资确定
1.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的工资收入水平可比照经营者的收入水平确定,并按相应程序审批。
2.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资收入的管理纳入企业内部分配范畴,由企业自行决定。
(七) 有关规定
1. 企业经营者的所有收入应按月平均计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要对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外收入进行综合治理。企业经营者一律不得从本企业领取咨询费、鉴定费等工资外收入,也不得从兼任法人的企业中领取兼职报酬。
3. 要加强对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增加透明度,确保国家有关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对超出规定从本企业获取个人收入的经营者,除扣回超领的工资收入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经营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城镇集体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审批与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 对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大型支柱形企业集团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及百家优势企业,其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加强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严格审批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18日冀劳[1996]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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