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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7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石家庄劳动纠纷律师 石家庄劳动仲裁律师

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市区范围内国家、省、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本辖区内用工或者开展业务的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市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以及非法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行为,由用工或者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发包组织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第八条 连锁企业在各县(市、区)的连锁经营店,无论其有无营业执照,均由用工或者开展业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并可根据案件需要对连锁企业总部进行调查,对连锁企业总部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九条 对进驻商业企业经营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管辖。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跨区域调查。必要时经协商可以临时调动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到需要实施集中执法的区域开展集中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逐级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决定。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调查处理的案件发现无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并告知被检查单位(投诉人)。受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联系被检查单位(投诉人)并及时处理。

受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农民工举报投诉拖欠工资案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告知事项,当事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依法书面告知,并做好登记和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一点投诉举报,全网联动处理”的原则,运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登记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外省(市、县)调查取证的,依据有关协查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市区范围内指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县(市、区)管辖的案件包括各类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石人社字〔2013〕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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