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春节加班费该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4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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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过年讲究到正月十五,可绝大多数工薪族都按照法定假日的安排,初八就已经上班了。而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12333”了解到,这两天“12333”接到的咨询有关春节期间的加班费问题,不出意料地又成为劳动保障的一大投诉热点。加班费问题虽然是老生常谈,但我们还是要跟您细细算算,春节期间加班您究竟应该拿多少钱?

■ 7天长假加班费各有不同
    春节放七天假,而这七天是由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两部分组成,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四天是休息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也不相同。按《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凡在春节前三天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春节后四天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单位在1月29日、30日、31日这几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劳动者3倍的工资;而在2月1日至4日加班,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加班费基数如何定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企业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而据记者向有关部门了解,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资基数是指本人基本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奖金)。
■ “红包”是不是加班费
    很多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职工发“红包”,一是图喜庆,二是当作职工的加班工资。对此,有关人士表示,“红包”和春节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此举是违法的,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过节费也不可抵冲加班工资,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专家强调,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是一种员工福利,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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