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3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劳动纪律,劳动,约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文字上将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予以区分表述。可见《劳动法》认为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作为专门的法律用语,有着特殊的概念与要求。从某种意义讲,在劳动法时代,劳动纪律存在法定化、特定化。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却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把“劳动纪律”删除。同时在第四条中,将“劳动纪律”作为规章制度中的一项内容之一。这一变化的实质意义在于取消了劳动纪律法定化、特定化得立法模式,采取了劳动纪律的约定化、制度化的立法模式。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劳动纪律作为规章制度的一部分,不再是特定的法律术语,其与规章制度一样,必须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相应的约定或规定,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直接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即所有的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动纪律”都必须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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