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浅谈工资外收入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浅谈工资外收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给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强大的活力,推动了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逐步走向多元化,带来了职工收入来源多渠道和收入形式多样化,因此也产生了职工工资外收入的出现及其快速增长的新情况。

职工工资外收入作为社会分配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是复杂性。工资外收入不仅来源渠道和谋取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具体情况复杂,其中既有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之分,又有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别,很难给予肯定或否定。

第二是隐蔽性。透明度低、相互隐瞒,是工资外收入一个很突出的特点。

第三是扩大性。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攀比,使职工工资外收入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额不断增加。

第四是依存性。职工的工资外收入受社会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的制约,随着政策和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来说,在国家政策宽松、经济大上时期,职工的工资外收入就较多,而在政策紧缩、经济徘徊不前甚至回落的时期,职工的工资外收入就较少。

由于工资外收入具有隐蔽性特点,尽管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但对于职工工资外收入的数额,却一直得不到准确的资料。国家统计局对相关统计资料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自1985年以来,职工工资外收入增长了164.9%,扣除同期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实际增长了60%,增长幅度是工资性收入实际增幅的3.4倍,是总收入实际增幅的2.3倍。

工资外收入的出现是对我国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的一种扭曲的校正。作为职工生活费来源之一,是改善职工生活的一个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职工工资外收入似乎不应多做非议。但是,由于管理调控不力和执行政策的偏差,造成职工工资外收入盲目过快增长乃至失控,不能不予以重视。因为工资外收入快速增长,可能造成的危害:一是超常增长,将导致物价上涨;二是造成税收大量流失,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三是加剧社会分配不公,挫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四是容易影响本职工作,造成正常工作效率下降。

根据工资外收入的特点,笔者认为,要从全局出发,对工资性收入和工资外收入加以统筹考虑,一方面采取措施净化各种收入渠道,完善管理制度,遏制工资外收入膨胀,另一方面要大开正门,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大力精简冗员,真正恢复工资的杠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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