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者有权直接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赔付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者遭遇工伤,不仅可以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直接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赔付。
  已办工伤保险,怠于协助也须担责
  【案例】 余琳于2010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负责外地销售。2011年2月1日,余琳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因公司认为其已为余琳办理工伤保险,剩下的事情该余琳去办,与公司无关,故一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两个月后,余琳只好自己申请,并被确定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为三级。事后,余琳要求公司承担自己申请鉴定的费用及迟延申请期间的工伤待遇,因遭公司拒而成讼。
  【点评】 法院支持了余琳的诉讼请求。一方面,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公司并非只办工伤保险了事,而是还有申请职责,公司没有做到,说明其怠于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担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余琳诉请的费用与之吻合,公司自然难辞其咎。
  未签劳动合同,也得办理工伤保险
  【案例】 从2011年3月1日起,管虹便在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但双方仅言明月薪850元,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未讲清工作期限。一个月后,管虹在打扫卫生时,因站立的木质支架脱落而摔下受伤,住院治疗了29天,花去医药费用2万余元。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为十级。当管虹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时,公司却以管虹是临时工、彼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义务为由拒绝。
  【点评】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标准,向管虹支付费用。的确,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则是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但它并非唯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管虹与公司均属法定主体、管虹受公司安排从事有报酬的保洁、保洁系公司所有工作之一等特点,均与之吻合。(颜东岳)
  延伸阅读: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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