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2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一)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1.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10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2.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1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3. 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省级300元,市地级20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二) 劳动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或计划核拨。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豫劳险[1999]48号 )]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16003427号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