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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须知 (石家庄)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5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劳动纠纷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须知 (石家庄)

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业务,现将办理程序告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受理条件

    ()每月11日至20日,受理市本级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报;21日至25日,受理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材料;26日至28日,聘请医院专家会审大额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受理时间内,将整理好的材料提交给工伤保险处工伤待遇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受理初审材料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在《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材料受理登记》表中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对用人单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申报材料不全和报销金额有争议等情况的,暂时不予受理;工伤职工个人前来办理各种待遇手续的,不予受理。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要求

    ()为加快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的速度和准确性,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材料时,应按照《工伤职工档案目录》的要求顺序排列,申报材料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用人单位应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进行初步审查,涉及大额医疗费用药,请先在网上查询,并在费用汇总清单上标出该药品编号,剔除超出《河北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非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用,并将报销票据整齐地贴于A4白纸,医疗费单据依据分类按时间顺序排列。

    ()用人单位填报的《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中报销票据张数、金额应与单位提供的票据实际数额相符,合计准确无误。

三、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医疗待遇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 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5. 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 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

    7. 住院医疗票据(附费用汇总清单、病历);

    8. 出院证明(出院结论)。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0.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申请伤残待遇

    1. 工伤认定书;

    2.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申请工亡待遇

     1. 工伤认定书;

2.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书;

3.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 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5.工亡职工工亡待遇申请表;

6.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7.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8.供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9.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10.养子女提供的公证处(民政部门)证明;

   11.孤寡老人、孤儿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的证明;

   12.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结论通知书;

   1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14、异地农民工一次性支取待遇(个人申请、单位申请、协议书)

()申请辅助器具配置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审核

各项待遇项目审核时,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与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当面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情况。

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每月10日以后,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处领取上月的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支付结算单。非银行转账支付的单位携带有关收据,到业务西大厅基金管理处基金结算窗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六、工伤长期待遇认证管理

1、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资格认证,由参保单位于51日至630日期间将本人填写的资格认证表,报送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超过时限,将暂停发放待遇。待提供的认证资料经过审批后,再恢复应享受待遇。

2、认定过程中,对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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