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金要按工作年限算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2002年9月,郦小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合同到期,双方续签了一年的合同,按照合同,双方的劳资关系要到今年12月31日终止。
    今年11月23日,该公司就向郦小姐要回了办公室钥匙,还更换了她的电脑密码。第二天,有关领导通知郦小姐,要和她解除劳动关系。为慎重起见,郦小姐要求接管钥匙的工作人员写张证明,明确指出公司已从她手里收回了钥匙,工作到11月24日终止。

    在郦小姐和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一项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提到如果双方出现劳动纠纷,就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合同还没到期,他们就要解雇我,我查了有关法律,他们应该补偿我四个月的工资,公司却只愿赔一个月的工资。”郦小姐说。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陈钟律师指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郦小姐从2002年起就在该公司工作,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解除合同的话,不满一年的话按照一年计算,三年多就要算四年,这样的话公司应该给予她四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郦小姐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收集以下三方面的证据: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单位给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或者移交手续单,目前郦小姐手上只有钥匙接管人写下的证明,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需要提供月工资卡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可以是银行卡或工资单。”

    陈律师建议,郦小姐的证据比较充分,很有利于维权,目前可以到该公司所属城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通过行政监督手段维权。

    记者:朱慧 英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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