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雇员受伤雇主要赔偿 医疗期未届满,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3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雇员受伤雇主要赔偿,医疗期未届满,可以解除合同吗

 陈瑞俊律师,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雇员受伤雇主要赔偿

雇佣关系不等于法律关系,因而雇员受伤的不能算作是工伤,工伤保险不赔偿这部分的损失。雇员受伤的应当由雇主负责赔偿。即使是他人造成的伤害,雇主也需要先承担赔偿。



  案例回顾:


  2014年,张荣华受雇于郑州包工头孙志国,在西平县一处工地干活。同年6月24日7时,张荣华根据孙志国指派乘坐三轮车前往西平县107国道皮庄附近孙志国承包的工地干活,当行至107国道西平县金三角桥南10米处时,三轮车与当地居民李新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荣华受伤。事故发生后,张荣华被送到西平县平安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743.5元,孙志国垫付了部分医疗费。2014年11月,经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荣华因车祸伤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程度构成十级。


  拿到鉴定结论后,张荣华就赔偿事宜与孙志国协商。但双方分歧较大,张荣华只好一纸诉状将孙志国告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2015年2月,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张荣华与被告孙志国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孙志国应对雇员从事自己安排的工作中发生事故承担。最终西平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孙志国赔偿张荣华各项经济损失33124元。


  对于一审判决,孙志国不服,随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孙志国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荣华受伤系交通事故所致,与自己无关,故不应承担。原审认定张荣华住院费用无依据,伤残鉴定非以受伤当天片子,而以后来所做片子作为鉴定材料,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求撤销原判。


  法院判决:


  经审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雇主承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孙志国作为张荣华的雇主,应当对张荣华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张荣华提供了医疗费用票据,原审法院据票据数额判决孙志国对张荣华承担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鉴定结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一审中孙志国放弃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已经质证,原审法院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孙志国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2015年12月底,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作出驻民一终字第0022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期未届满,可以解除合同吗?

医疗期未届满,可以解除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



  2012年4月,王女士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2月,王女士感到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中期,当天她入院治疗并向公司请了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女士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公司在2015年3月末以合同到期为由向王女士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将不再与王女士续签。王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同时还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王女士在服装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时间,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由于王女士所患的胃癌属于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其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2015年3月末劳动合同到期时,王女士还处于医疗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限届满。


  经仲裁委调解,该公司撤回了解除合同决定,王女士同意继续在服装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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