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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按要求加班下班途中死亡属工伤吗 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与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冲突?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7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员工按要求加班下班途中死亡属工伤吗,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与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冲突

 陈瑞俊律师,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员工按要求加班下班途中死亡属工伤吗

发生工伤是需要工伤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的,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那要是在下班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如果员工按要求加班下班途中死亡属工伤吗



  员工按要求加班下班途中死亡属工伤。


  如果是员工下班之后,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致死的,如果员工不负事故主要或全部的,则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如果员工本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或全部的,则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


  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或者不是主要;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你妻子的情况不符合上述第四个条件,所以按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于近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与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冲突?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所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法律也同样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张某与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住院3个月后,于2014年1月出院。张某回公司上班后向公司表示,其在2013年有5天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待遇尚未享受,要求公司支付这5天的年休假工资。公司表示,其因交通事故请了3个多月的病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故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张某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工伤引起的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公司认为,法律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张某工龄不满10年,又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10月请了3个多月的病假,故不能再享受2013年度的法定带薪年休假。


  张某认为,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工伤,相关部门对其工伤已有认定,且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故其因病休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病假,而是停工留薪期。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与带薪年休假不能互相冲抵。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住院接受治疗暂停工作期间,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法定带薪年休假假期,故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2013年5天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所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法律也同样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本案中,张某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故张某因病缺勤的性质已非病假,而是法律上所说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张某住院接受治疗暂停工作期间,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并且,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法定带薪年休假假期,故该公司应给予张某2013年5天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因张某的工伤期间单位工资已支付,故该5天的工资报酬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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