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关于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劳动厅 豫卫监[1999]38号
各市、地卫生局、劳动局、总工会:
  近年来,部分职业病患者持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证明,到市(地)、县(区)劳动部门办理劳保待遇手续,因对其诊断证明有异议,致使职业病患者待遇未得到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职业病诊断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在职业病诊断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二、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长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疑难、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职业病诊断组负责省管单位职业病诊断工作。
  市(地)职业病诊断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上述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均有法律效力,凭此证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有关待遇。任何单位不得重复办证,加重职业病患者负担。
  三、 各级劳动部门在办理有关职业病待遇手续时,要按规定审查职业病诊断组织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凡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并办理有关待遇手续。
  职业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工的职业病有关待遇。
  四、 各级劳动部门与工会组织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病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受理职工对其职业病待遇问题的复议申请,及时作出处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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