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烟台:2009年全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烟台:2009年全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
2009年2月15日讯15日,从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烟台全市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将全部上调,所有费用从2009年1月1日起计发。
   本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规定,此次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7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7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6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6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额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额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16003427号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