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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流动人员实行《许可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3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招用流动人员实行《许可证》制度

1.用人单位如用流动人员实行《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来领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招用流动人员。

2.《许可证》的申领办法

(1)市内8区的所有用人单位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或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2)番禺区、花都区、开发区以及县级市所有用人单位到所属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3)申领《许可证》时应持营业员业执照副本及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用流动人员的原因(主要是说明为何不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本单位职工总人数,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所招用流动人员从事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和填报《岗位余缺申报表》。

3.《许可证》分为正、副证,正证应悬挂在用人单位办公地明显处,以备劳动监察人员检查。用人单位每次需招用流动人员前,应持副证到市或区(县级市)劳动服务机构核定可招用流动人员的人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期满时应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4.《许可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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