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者应聘就业不应交押金

发布时间:2015年3月5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近年来,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者求职就业较为困难。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求职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向求职人员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作为能否录用的决定条件来要挟,迫使求职人员向用人单位交纳不合理的费用。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只要是在招用计划之内,符合本单位用人条件的,就应当录用,不得以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附加条件作为否决因素;也不能在录用求职应聘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 劳动者不能因为就业难而屈从于用人单位,任其侵犯自己的权益,而应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16003427号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