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加强流动就业证卡管理

发布时间:2014年9月30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内容提示:

改进《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版本

新版流动就业证的使用

继续落实流动就业证卡合一制度

严禁私自印制和使用伪造流动就业证

(一)改进《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版本

为了与现行国家流动人口管理概念相一致,将名称改为《广东省流动人口就业证》;为适应办公电脑化管理的需要,将证件的格式由纵式改为横式,并选用较薄和柔软材料;设置“记事”一页,用于各地根据需要登记与流动就业管理相关内容;封底内页设置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粘贴处;增加多种防伪标志,防止盗版印制。为了维持原证件的连续性,新版证件的规格、内容、颜色(省内绿色、省外蓝色)、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均不变。

(二)新版流动就业证的使用

新版就业证自19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省不再印制下发旧版证件。各地尚未用完的旧版证件可使用至12月底。已使用的旧版就业证要逐步向新版就业证过渡。各地应利用就业证年检以旧换新,并将就业情况合并转移记录到新证上。新证工本费仍然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每本2元标准执行,不得借机提高收费标准。

(三)继续落实流动就业证卡合一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要广泛宣传流动就业证卡制度,努力提高证卡合一率,扩大管理范围。劳动力输入地区要严格按照凭卡办证的程序,把好流动人员凭卡就业关;要继续加强与省内劳动力输出地以及省内、省外派驻的劳务办事机构的协作,落实证卡合一管理。输出地在严格实行持卡外出的同时,积极做好少量已外出就业人员的补卡工作。对在输入地补发就业卡工作,输入地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严禁私自印制和使用伪造流动就业证

我厅已多次发出通知,严禁各地私自印制就业证或使用伪造就业证,也从未委托任何厂家直接与基层劳动部门发生就业证制印、买卖关系。但仍然发现个别市县劳动部门,不顾三令五申,自行印制就业证,购买使用伪造的就业证,严重扰乱了流动就业管理秩序。买卖、伪造国家证件、印章是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各市要结合今年开展的就业证卡使用管理检查、考评活动,将规范管理、使用就业证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后发现类似问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加强流动就业证卡管理的通知(19年3月18日粤劳就[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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