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没签合同没上保险被辞退 售票员告影院:补我钱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没签合同没上保险被辞退 售票员告影院:补我钱
  一女子下岗后应聘于一家影院工作,工作五年多,影院不仅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上社会保险,工资也一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保护合法权益,该女子提起诉讼。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该女子要求单位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工资差额等一系列诉求。
  2001年9月,霍某应聘到本市一家影院从事售票员及检票员工作。据霍某称,该影院以其为行政事业单位为由,一直没有与霍某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月13日,该影院口头通知辞退霍某。霍某认为,自己在影院工作从未间断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影院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影院只给临时工的待遇,每月只发给300元至350元的工资报酬,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此,霍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裁决,霍某将该影院告上法庭,要求为其补缴2001年9月至2006年12月的工资差额1.1万余元及各项社会保险;给付5个月的赔偿金3350元;退还押金80元。
  被告影院对此辩称,其单位自1998年以来业务开始下滑,2000年单位内部职工就开始内退、下岗、停薪留职,霍某是其单位录用的临时人员。其单位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无权为临时人员上保险。单位同意退还押金80元,给付5个月赔偿金3350元及2007年1月1日至13日的工资550元,但不同意其他诉求。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所在原单位因经济性裁员于1998年3月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后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达五年之久,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故原告主张被告为其补缴2001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医疗保险,以及2006年1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失业保险问题,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被告影院应当赔偿原告失业保险金968元。关于原告的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补缴这两种保险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所以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原告自2001年9月至2005年12月已经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此间的养老保险作为用人单位的影院不能补缴,其应当以每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承担比例给付原告经济补偿7336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抵押金80元、补偿5个月的赔偿金额以及给付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3日工资一节,被告并无异议,法院照准。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1.1万余元工资一节,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工资条证明其领取的工资一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被告应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原告补发自2001年9月至2006年12月的工资差额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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