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参加储蓄性保险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孙某是沂水县某食品厂职工,2008年6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该厂在没有和孙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孙某工资中每月扣除30元作为参加某保险公司储蓄性保险的费用。孙某得知此事后,向该厂表示不想参加储蓄性保险,要求该厂退还所扣的工资。该厂则称为其参加储蓄性保险是《劳动法》中规定的,也是为了他好,拒绝退还所扣工资,并继续从其工资中扣除储蓄性保险费。孙某对此非常不满,遂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法》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另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此可见,个人储蓄性保险是国家提倡参加的,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投保多少和投什么机构,也由劳动者个人决定,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向该厂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该厂改正了错误,退还了孙某被扣发的工资。李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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