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工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新编)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发放要求

发放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发放要求

1、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护品由企、事业单位免费发给职工使用,均须实物发给,不准折发现金。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发放、领取、保管回收、修补等各项制度,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2、 对从事有毒、有传染性、有放射性危害工作的防护服,必须由企、事业单位集中洗涤或缝补。

3、 企、事业单位应经常检查、试验防毒面具、防毒口罩、绝缘用品用具、安全带、绳、网以及特殊护品的质量,并妥善保管,保证安全有效。

(三)发放管理

1、 发放给职工使用的护品,必须是经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护品生产单位和取得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护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安全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职工的护品可参照本标准中有关工种的发放标准执行。

3、 各系统护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厅颁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管理。

4、各系统防护品发放标准如需要调整补充的,凡属工作服类的(包括棉布、化纤工作服、反穿衣、耐酸工作服、防寒衣等)由省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劳动厅批准。其他的护品发放标准则按系统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抄报省劳动厅备案,无省主管部门的,由省劳动厅直接审批。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执行新编《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 (1998年2月23日粤劳安[199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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