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责任有哪些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7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责任有哪些,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陈瑞俊律师,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瑞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责任有哪些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人员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即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之一:

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但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情况不相符合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兴要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与此相关系的住宅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它是分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种基本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阅览室,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了落实上述权利,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严格规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条件和程序。企业采取强迫劳动者,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写的场所,强迫其劳动,否则不让他出来,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短短有关机关追究直接人叫的。

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16003427号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