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新劳社函字[2006]4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现就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6]361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6]361号)和原劳动部等三部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要求,认真做好外国人在本地区就业的审核工作。

从2006年9月1日起,对外国人申请在我区内就业的,如无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手续,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不再办理就业证。各地州接此通知后,应将外国人就业有关规定向各用人单位进行宣传,并做好审核工作。

二、外国人在我区就业,应符合原劳动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填写《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申请表》(附件1)。

三、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在我区就业管理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每半年向劳动保障厅报送《外国人及港、奥、台人员在本地区就业情况表》(附件2),上半年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25日前,下半年报送时间为12月25日前。

附件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申请表》

附件2:《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在本地区就业情况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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