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劳社厅发[2007]1号)

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指导各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完善培养、评价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15号文件精神,明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重要意义。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发展过程中,部分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探索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实践证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培养、评价服务能力不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必然要求,而且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新时期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15号文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搭建高层次公共实训平台,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手段不足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培养、评价、交流工作同步开展,带动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加快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五”期间,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立足当地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建设50个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其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每个省至少建立2个),初步形成公共培训鉴定服务网络,使之成为劳动保障部门新的公共服务窗口,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服务,为实现素质就业探索道路,为经济发展输送合格的技能人才。

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通过东部地区率先建设,辐射中西部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工作速度,逐步在全国中心城市建成公共实训基地,并形成互通协作的工作联盟。区域内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形成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功能互补、特色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着眼于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明确公共实训基地的功能定位

(四)做好立项前的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需求状况,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定位、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对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通过广泛调研论证,摸清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类型,了解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及分布情况,做好立项论证,确定公共实训基地的服务方向和工作重点,防止无序上马,盲目建设。

(五)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的核心功能。技能实训项目以企业和培训机构无力开展的高新技能实训项目为主,重点突出“高(高端职业和技能)、新(新兴职业和技能)、长(长周期技能开发)、前(前瞻性技能开发?薄<寄芗?ǚ?癫嘀馗叨撕托滦酥耙担?饕??故痉缎约?ê褪匝樾约?āS氪送?保?龊眯轮耙敌录寄艿难蟹⑹匝椋?橹?耙导寄芫喝?屯?到涣骰疃???故ψ逝嘌担?贫?呒寄苋瞬判??认罟ぷ鳌?

(六)切实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公共实训基地要面向本地区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放,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特点。重点开展单个学校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培养区域劳动力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开设企业或培训机构已经开展或有能力开展的实训项目。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建立城市中心鉴定所,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和高水平的技能评价服务,原则上不与社会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相同职业种类或等级的技能评价服务。

(七)免费开展公共实训鉴定服务。创造条件,结合落实国家就业再就业政策,通过承担政府培训项目等方式,规范合理地获得政府公共职业培训补贴经费的支持。暂不具备条件开展免费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对所提供的服务,可向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适当收取培训或鉴定成本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管理,支出通过预算申请。

三、创新思路,探索多种建设模式

(八)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可依托现有培训资源进行改建升级,组织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结合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资源重组,统一规划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发挥现有资源的最大效用。选择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条件基础较好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按照公共实训基地的性质特点和功能要求,集中投入资金进行改建,提高设施设备配备水平,扩展培训鉴定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新址进行科学规划,建设全新高水平的公共实训基地。

四、积极争取政府公共财政投入,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

(九)以政府投入为主,解决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问题。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从高技能人才专项工作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以及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等资金中筹措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将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工资应争取由当地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同时,积极探索就业再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的合作。通过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企业支持。由企业为公共实训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提供设施设备并保持技术更新,由实训基地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为企业提供实训服务或给予企业实训教室(车间)冠名权。鼓励社会或个人依法捐赠,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供资金、实物或其他支持。

(十一)多方争取社会融资。各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经评估合格,可列入我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组织的项目,获得相应贷款支持;还可通过多种渠道,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十二)有效使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参照我部颁布的有关培训设备标准,根据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水平,有效使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配置先进、适用的实训设施设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政府投入的资金。

(十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内部监控。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做到监管责任到人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加强廉政建设,防范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

五、高度重视,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十四)统一规划和指导全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依托中心城市建设,可以集中建在一个地点,也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分布和培训资源分布特点进行布局。我部对部分中心城市建立的功能完善、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共实训基地,加挂中国(地名)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名牌,形成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网络体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五)加强公共实训基地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专家和职业培训专家的作用,做好公共实训基地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确定服务方向和重点。制定实训教学组织管理、指导教师选配、设备运行维护和职业鉴定管理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十六)提高公共实训基地服务效能。建立企业、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实训基地紧密联系机制,提高利用率,扩大服务覆盖面。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职业培训发展状况,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项目进行动态管理。注意提升技术标准和设备设施先进水平,适时增加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新项目,及时调整已经由社会培训机构普遍开展的实训项目。

(十七)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建立运行效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内、外部评估,重点评估基地的利用率、服务覆盖面和其他社会效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监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指导各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完善培养、评价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15号文件精神,明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重要意义。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发展过程中,部分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探索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实践证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培养、评价服务能力不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必然要求,而且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新时期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15号文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搭建高层次公共实训平台,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手段不足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培养、评价、交流工作同步开展,带动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加快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五”期间,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立足当地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建设50个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其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每个省至少建立2个),初步形成公共培训鉴定服务网络,使之成为劳动保障部门新的公共服务窗口,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服务,为实现素质就业探索道路,为经济发展输送合格的技能人才。

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通过东部地区率先建设,辐射中西部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工作速度,逐步在全国中心城市建成公共实训基地,并形成互通协作的工作联盟。区域内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形成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功能互补、特色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着眼于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明确公共实训基地的功能定位

(四)做好立项前的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需求状况,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定位、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对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通过广泛调研论证,摸清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类型,了解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及分布情况,做好立项论证,确定公共实训基地的服务方向和工作重点,防止无序上马,盲目建设。

(五)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的核心功能。技能实训项目以企业和培训机构无力开展的高新技能实训项目为主,重点突出“高(高端职业和技能)、新(新兴职业和技能)、长(长周期技能开发)、前(前瞻性技能开发?薄<寄芗?ǚ?癫嘀馗叨撕托滦酥耙担?饕??故痉缎约?ê褪匝樾约?āS氪送?保?龊眯轮耙敌录寄艿难蟹⑹匝椋?橹?耙导寄芫喝?屯?到涣骰疃???故ψ逝嘌担?贫?呒寄苋瞬判??认罟ぷ鳌?

(六)切实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公共实训基地要面向本地区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放,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特点。重点开展单个学校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培养区域劳动力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开设企业或培训机构已经开展或有能力开展的实训项目。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建立城市中心鉴定所,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和高水平的技能评价服务,原则上不与社会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相同职业种类或等级的技能评价服务。

(七)免费开展公共实训鉴定服务。创造条件,结合落实国家就业再就业政策,通过承担政府培训项目等方式,规范合理地获得政府公共职业培训补贴经费的支持。暂不具备条件开展免费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对所提供的服务,可向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适当收取培训或鉴定成本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管理,支出通过预算申请。

三、创新思路,探索多种建设模式

(八)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可依托现有培训资源进行改建升级,组织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结合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资源重组,统一规划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发挥现有资源的最大效用。选择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条件基础较好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按照公共实训基地的性质特点和功能要求,集中投入资金进行改建,提高设施设备配备水平,扩展培训鉴定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新址进行科学规划,建设全新高水平的公共实训基地。

四、积极争取政府公共财政投入,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

(九)以政府投入为主,解决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问题。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从高技能人才专项工作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以及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等资金中筹措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将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工资应争取由当地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同时,积极探索就业再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的合作。通过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企业支持。由企业为公共实训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提供设施设备并保持技术更新,由实训基地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为企业提供实训服务或给予企业实训教室(车间)冠名权。鼓励社会或个人依法捐赠,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供资金、实物或其他支持。

(十一)多方争取社会融资。各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经评估合格,可列入我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组织的项目,获得相应贷款支持;还可通过多种渠道,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十二)有效使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参照我部颁布的有关培训设备标准,根据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水平,有效使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配置先进、适用的实训设施设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政府投入的资金。

(十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内部监控。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做到监管责任到人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加强廉政建设,防范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

五、高度重视,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十四)统一规划和指导全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依托中心城市建设,可以集中建在一个地点,也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分布和培训资源分布特点进行布局。我部对部分中心城市建立的功能完善、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共实训基地,加挂中国(地名)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名牌,形成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网络体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五)加强公共实训基地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专家和职业培训专家的作用,做好公共实训基地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确定服务方向和重点。制定实训教学组织管理、指导教师选配、设备运行维护和职业鉴定管理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十六)提高公共实训基地服务效能。建立企业、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实训基地紧密联系机制,提高利用率,扩大服务覆盖面。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职业培训发展状况,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项目进行动态管理。注意提升技术标准和设备设施先进水平,适时增加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新项目,及时调整已经由社会培训机构普遍开展的实训项目。

(十七)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建立运行效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内、外部评估,重点评估基地的利用率、服务覆盖面和其他社会效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监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指导各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完善培养、评价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15号文件精神,明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重要意义。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发展过程中,部分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探索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实践证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培养、评价服务能力不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必然要求,而且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新时期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15号文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搭建高层次公共实训平台,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手段不足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培养、评价、交流工作同步开展,带动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加快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五”期间,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立足当地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建设50个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其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每个省至少建立2个),初步形成公共培训鉴定服务网络,使之成为劳动保障部门新的公共服务窗口,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服务,为实现素质就业探索道路,为经济发展输送合格的技能人才。

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通过东部地区率先建设,辐射中西部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工作速度,逐步在全国中心城市建成公共实训基地,并形成互通协作的工作联盟。区域内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形成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功能互补、特色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着眼于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明确公共实训基地的功能定位

(四)做好立项前的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需求状况,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定位、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对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通过广泛调研论证,摸清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类型,了解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及分布情况,做好立项论证,确定公共实训基地的服务方向和工作重点,防止无序上马,盲目建设。

(五)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的核心功能。技能实训项目以企业和培训机构无力开展的高新技能实训项目为主,重点突出“高(高端职业和技能)、新(新兴职业和技能)、长(长周期技能开发)、前(前瞻性技能开发)”。技能鉴定服务侧重高端和新兴职业,主要开展示范性鉴定和试验性鉴定。与此同时,做好新职业新技能的研发试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和同业交流活动,开展师资培训,推动高技能人才宣传等项工作。

(六)切实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公共实训基地要面向本地区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放,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特点。重点开展单个学校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培养区域劳动力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开设企业或培训机构已经开展或有能力开展的实训项目。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建立城市中心鉴定所,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和高水平的技能评价服务,原则上不与社会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相同职业种类或等级的技能评价服务。

(七)免费开展公共实训鉴定服务。创造条件,结合落实国家就业再就业政策,通过承担政府培训项目等方式,规范合理地获得政府公共职业培训补贴经费的支持。暂不具备条件开展免费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对所提供的服务,可向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适当收取培训或鉴定成本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管理,支出通过预算申请。

三、创新思路,探索多种建设模式

(八)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可依托现有培训资源进行改建升级,组织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结合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资源重组,统一规划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发挥现有资源的最大效用。选择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条件基础较好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按照公共实训基地的性质特点和功能要求,集中投入资金进行改建,提高设施设备配备水平,扩展培训鉴定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新址进行科学规划,建设全新高水平的公共实训基地。

四、积极争取政府公共财政投入,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

(九)以政府投入为主,解决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问题。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从高技能人才专项工作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以及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等资金中筹措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将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工资应争取由当地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同时,积极探索就业再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的合作。通过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企业支持。由企业为公共实训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提供设施设备并保持技术更新,由实训基地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为企业提供实训服务或给予企业实训教室(车间)冠名权。鼓励社会或个人依法捐赠,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供资金、实物或其他支持。

(十一)多方争取社会融资。各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经评估合格,可列入我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组织的项目,获得相应贷款支持;还可通过多种渠道,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十二)有效使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参照我部颁布的有关培训设备标准,根据企业生产设备实际水平,有效使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配置先进、适用的实训设施设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政府投入的资金。

(十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内部监控。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做到监管责任到人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加强廉政建设,防范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

五、高度重视,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十四)统一规划和指导全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依托中心城市建设,可以集中建在一个地点,也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分布和培训资源分布特点进行布局。我部对部分中心城市建立的功能完善、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共实训基地,加挂中国(地名)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名牌,形成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网络体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五)加强公共实训基地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专家和职业培训专家的作用,做好公共实训基地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确定服务方向和重点。制定实训教学组织管理、指导教师选配、设备运行维护和职业鉴定管理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十六)提高公共实训基地服务效能。建立企业、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实训基地紧密联系机制,提高利用率,扩大服务覆盖面。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职业培训发展状况,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项目进行动态管理。注意提升技术标准和设备设施先进水平,适时增加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新项目,及时调整已经由社会培训机构普遍开展的实训项目。

(十七)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建立运行效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内、外部评估,重点评估基地的利用率、服务覆盖面和其他社会效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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