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坐“黑车”遭遇车祸 乘客成九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6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为了早1个多小时到达目的地,赵康(化名)在出租车司机沈强(化名)的“诱惑”下,坐上了由仪陇开往南充的组合的。但结果却不如人愿,赵康没有早点到达目的地,反而因组合的发生事故而造成九级伤残。
  今年6月初,家住泸州市叙永县的赵康在仪陇出差。6月10日下午,赵康在仪陇办完事后,打算从南充转车到泸州。由于从仪陇到南充的汽车下午50多分钟一趟,而赵康赶到仪陇汽车站的时候,一趟到南充的车刚开走,赵康便走出仪陇汽车站,准备在车站旁边转会再去买票。“大哥,坐不坐组合的,比汽车快,而且将你送到南充市区目的地。”组合的司机沈强叫住了赵康,并不断对赵康说坐做组合的的好处,虽然当时赵康也想到了安全问题,但回家心切,还是坐上了组合的。当天下午,车辆行驶至潆溪镇时,由于与另一辆车避让,赵康所坐的车冲进了路边的水沟里,造成翻车。赵康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最严重:颈椎部位粉碎性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等,右侧关节腔内还有少量碎骨渣。其余2人均受轻伤。
  8月底,赵康伤愈并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所有医药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总计47136元。从赵康出院起,他和家人就一直在为索赔医疗费等事情和沈强谈判,直到本月初,双方才达成了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沈强一次性赔偿赵康4万元。
  目前,赵康虽然已经获得了赔偿,但赔偿金终究是无法消除他精神上和心灵上所受到的伤害,“以后无论时间怎么紧,也绝对不坐组合车了。”
  非法营运出事故
  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李方兴说:《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本案中组合车驾驶员沈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属非法营运。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规定,沈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警方对该事故做出责任认定,沈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伤致残,其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全部予以赔偿。因此此事故中,沈强应赔偿赵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16003427号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