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工伤二级伤残养老金应该如 何交纳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第三十七条(致残1—4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亭,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津贴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出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解决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基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岁数又不相符按月领取养老金前提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付出伤残津贴;
  (四)列入本市根基医疗保险的用人单元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根基医疗保险费,享受根基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岁数后继续享受根基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条目引自《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设施》
  从(三)(四)点可以看出,二级伤残已经不消缴纳养老保险费了,因为“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岁数又不相符按月领取养老金前提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付出伤残津贴”这等于是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照样要按月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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