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湖南省2010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3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6月22日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调整对象:现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调整标准: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09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对象: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标准: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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