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购物摔成七级伤残 商家无过仍需补偿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7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闸北法院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在超市购物摔成7级伤残的原告雷素珍获赔2.61万元。
  2002年5月1日上午9:00,69岁的雷素珍老太到闸北区彭浦华联吉买盛临汾路店购物。购物完毕去结账处付账时,雷老太突然脚下踩着一滩粘软物,随即滑倒不起。商店立即派人将她送往医院,并垫付了2.3万元医疗费。经医生检查,雷老太左股骨骨折移位,属七级伤残。医生为她安装了不锈钢股骨进行校正。
  去年12月,雷老太向闸北法院起诉,要求华联吉买盛临汾路店按照消法有关规定赔偿伤残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共3万余元;赔偿医药费900多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事发当天,华联吉买盛临汾路店请来民警,并对粘软物作了确认。原来这是在保姆带领下前来购物的3岁小孩的呕吐物。在法庭上,被告认为,该店开张所有设施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通过验收合格。这起事故是由于案外人呕吐引发的,原告应该向案外人索赔,商店没有责任。店方建议追加小孩为被告。
  对这起案件,原告面临两种选择,究竟是按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打官司?
  原告坚持认为这是一起违约事件,不追加小孩作为被告。因此,法官将对商店是否有违约责任进行调查。在商店案发地,法官进行了测量。据商店提供材料,雷老太摔倒在距收银处4.2米处的补品柜边上。实地测得的距离为7.2米。超市大卖场开放式货柜的特点不可能在每个货柜前配保安或服务人员,因此补品柜台前没有服务员。当时是5月1日,来商店购物的人特别多,小孩呕吐很难引起周围人的注意,而且从呕吐到老太摔倒相隔时间只有20秒;收银员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注意到7.2米外的事情。综合上述因素,可以基本认定,华联吉买盛临汾路店没有构成违约。
  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此案中,双方虽均无过错,但商家是受益方。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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