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年4月3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又约定了服务期,当出现两种期限竞合的情形时,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最高院法官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即试用期约定服务期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有三:1、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出发;2、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虽然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需要支付违约金。当两种法律规定竞合时,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3、用人单位要实现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应当采取的办法是在试用期后委派劳动者外出培训,要么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约定试用期。这样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外出培训就不存在试用期,服务期协议直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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