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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如何支付?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1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劳动合同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



如何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之前的适用以前的法律规定,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仅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可以从其规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作了具体解释:“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国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用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国务院于2001年10月6日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对该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有关生活费的补助问题作出了劳社厅函【2001】280号复函:地方有规定,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规定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费。



2、《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续订的情形外,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综上,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劳动者主张经补偿金(以下均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需分三种情形:



1、对于2001年之前入职的,在2008年之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2001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与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之和。



2、对于2001年之后入职的,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对于2001年之后入职,2008年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仅需支付2008年之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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