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 家 庄 市 财 政 局
转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
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16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132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992元。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必于2月底前完成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定州市和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设区市、省管县(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调整政策并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认真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待遇调整各项工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