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