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拒绝到岗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作为具有自主经营权的商事主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决定用工形式、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即其享有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作为企业自主经营的手段,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但同时,因工作岗位的调整直接关涉到劳动者的择业权等劳动权利,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用工自主权,其上述权利的行使应以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不损失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即在司法实践,对用人单位调岗行为进行审查,应本着兼顾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双方面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调岗行为是否用人单位经营所需、是否在约定范围内、是否存在对劳动者不利变更以及是否劳动者体能及技能所及、是否地点过远、是否事先通知等因素综合考量。
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