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该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一致。该条款规定须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是一致的。该条款不适用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视为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二倍工资差额的规定是用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的不平等关系的方法之一,也是强化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一种较为严厉的惩罚性规定,因此不能过度适用。而在用人单位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虽然不能通过二倍工资的方式获得更多的经济上得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双方劳动合同进行了法定确认,有助于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从另一角度对劳动者进行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