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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关于劳动法律中“培训服务期”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1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劳动争议

关于劳动法律中“培训服务期”的法律分析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培训服务期”均有规定,但是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培训服务期”的规定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培训服务期”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法对“培训服务期”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适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在试用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首先,构成服务期的约定三个:一是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二是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三是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其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的违约金从约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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