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带薪年休假梳理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0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法定假日,工作,病假,职工,单位
带薪年休假梳理

法律依据:

2008年1月日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正式施行,

2008年2月15日,《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

1、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带薪年休假五天;

2、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带薪年休假十天;

3、工作满二十年的,带薪年休假十五天。

4、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是指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工作期间。

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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