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2008年1月日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正式施行,
2008年2月15日,《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
1、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带薪年休假五天;
2、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带薪年休假十天;
3、工作满二十年的,带薪年休假十五天。
4、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是指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工作期间。
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