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企业职工医疗期待遇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9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立法法,劳动法,救济费,病假,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是并列的,而在《意见》中,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是选择的。根据《立法法》的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部门颁布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因此,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可选择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但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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