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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的梳理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3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劳动关系,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民法,处分

 关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的梳理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年30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教的事实的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以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仅因其被判刑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尚未生效的判决认定劳动者有罪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因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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