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再就业工作目标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3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再就业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的方向,进一步规范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保生活和再就业行为,大力开展就业服务,逐步明晰、择机解决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进市场的步伐,建立省、市联系点,发挥其对全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2、 按《江苏省下岗职工登记办法》规定,界定下岗职工。将目前已纳入下岗职工范围,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内部转岗分流、离岗退养、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已实现阶段再就业和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等,从"中心"剥离出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和进"中心"前劳动合同已到期的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得将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重新签订合同后进"中心"。对原停薪留职和离岗挂编的职工,企业暂时没有岗位,本人在社会上也未从事其它工作的,应当安排其进"中心";但本人已在社会上有较为固定工作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得安排其进"中心"。对仍不愿进"中心"或不愿签协议的,不再发放基本生活费,3年内必须解除劳动关系。今后新登记下岗职工时,要严格按上述要求,建立随下岗、随进"中心"、随签协议的机制。

3、 规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由企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三方签订。对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因职工下岗和劳动关系的变更而变化,注明欠款数额,定出偿还日期,对职工入股的钱款也要定出具体的处置方法,使协议具有可操作性和法定效力。

4、 规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发挥其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作用。要加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力度,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下岗职工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降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只发基本生活费而不代缴社会保险费,也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扣缴社会保险费。要加强"中心"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切实为每位下岗职工开展一次职业指导、提供3次有效就业信息、一次减免费培训服务。并将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和提供再就业服务情况在《就业登记证》上时行记载。

5、 采取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出"中心"。指导企业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逐步从"中心"剥离出来: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档案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代为保管,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与其签订代缴社会保险协议,由他们向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为其代缴;对在社会上有就业岗位但劳动关系一时难以转移的,可试行从"中心"转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并继续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6、 探索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障转变的可行性办法,加快下岗职工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到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步伐,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争取到2002年底前,完成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障过渡的任务。明确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则上最迟不超过2002年底;合同制工人的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到期的期限。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快下岗向失业的过渡,把下岗登记直接改为失业登记,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保障这些人的基本生活,由失业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其基本生活费;将"三三制"资金中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社会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作为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用于为他们代缴社会保险费。

7、 建立省、市联系点。省厅选择无锡市区、徐州市区、江阴市、常熟市、泰兴市、阜宁县,作为联系点,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行规范运作。各市也要分别联系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规范运作,并将联系县(市、区)名单报省厅就业处备案。省直接联系的市区、县(市)应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厅同意后实施。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1999年6月3日苏劳就[199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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