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1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2、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省医保中心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4、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发布日期: 1999年5月13日

执行日期: 19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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