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
生育费用报销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参见:《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执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生育保险争议处理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异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见:《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执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