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实习生海滩冒险 溺水身亡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去年暑假,正处于实习期间的小伟去海滩游玩时不幸溺水身亡。小伟的父母认为沙滩的管理方管理疏漏、抢救不力,学校没有对学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实习单位同样没有对实习学员尽到注意义务,将三家单位共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67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小伟父母的请求。
禁游区冒险下水 实习生溺水身亡
  小伟生前就读于上海某职校,去年暑期被学校安排到餐饮公司实习。2010年7月20日上午,小伟与实习单位的几名同事相约去了“金山城市沙滩”游玩。吃过午饭后,大家来到了海滩入口处。门口的“黄牛”介绍,每人只要支付20元,就带他们从另一入口带入沙滩。大家觉得“黄牛价”比较合算,就上了跟着黄牛上了一辆面包车。
  面包车顺利将小伟和同伴送到了沙滩区域,下车后有人去买游泳衣准备下海游泳。就在有的同伴在买泳衣的时候,已经有人按捺不住先行跳进了海里。卖泳衣的人见状马上提醒他们这里不允许游泳,并向他们指明了可以游泳的区域。一群同伴顺着指引的方向走了几分钟,看到一片海域就迫不及待地翻越护栏下水游泳了。谁也没想到,这一莽撞的冒险行为竟然葬送了小伟年轻的生命。
  下水以后,有的同伴觉得海水太深就上岸休息了,等到同伴陆续回到岸边后,大家发现小伟不见了踪影,大声呼喊也没有听见应声。同伴们开始惊慌起来,有人赶紧叫来了救生员,但是救生员下水后也没能找到小伟。之后,警方也接到报案来到现场处理。直到第二天凌晨,小伟的尸体才被发现。
认为三方管理疏忽 死者父母要求赔偿
  小伟意外身亡后,负责管理“金山城市沙滩”的物业管理公司、小伟所在的职校和实习单位为了对小伟的父母表示安抚,总共向他们支付了15万元的抚慰金。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还承担了打捞费、丧葬费、小伟家属为处理该事件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3.7万余元。
  但是小伟的父母坚持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对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对实习学员的注意义务,沙滩的物业管理公司设置的警示标志不明显、管理存在疏漏,在孩子出事后又抢救不力,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正是因为这三种因素结合,最终导致了小伟溺水的发生。
  小伟的父母认为,这三方单位应共同对小伟的死亡承担责任。在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伟的父母向普陀区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学校、实习单位和物业公司再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7万余元。
自身过错造成死亡 赔偿请求难获支持
  学校方在法庭上认为,小伟是学校的走读生,在自行选择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了溺水死亡事件。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不存在过错。
  实习单位辩称,小伟是在休息日自行参与员工自发组织的活动中溺水,与实习单位无关。
  物业公司则认为沙滩设置了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的游泳戏水区域,还设有木护栏。小伟没有购买门票,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沙滩,翻越护栏在非游泳区游泳,他溺水的区域不在被告划定的可下水范围,溺水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
  三个被告都不同意小伟父母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已经支付的费用表示同意作为对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不要求退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伟生前已年满16周岁,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与其年龄、心智相符的判断能力及注意义务。小伟午饭饮酒后,在应当购票的情况下未购票,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金山城市沙滩,又翻越围栏下水游泳,最终发生溺水身亡的不幸后果,其本身显然对海滩的一些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存在无视的态度,缺乏安全意识,行为明显失当。小伟的父母要求沙滩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溺水事件是小伟在外实习期间发生,小伟的具体实习工作与学校的学习内容相关联,学校并不存在实习安排等方面的不妥,溺水事件与实习安排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学校对小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于法无据。小伟在休息日自行与实习单位的同事外出游玩,该活动并不是由实习单位组织,溺水事件本身也与实习内容无关,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依据不足。
  就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伟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伟的父母提出了上诉。(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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