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工伤职工享有停工留薪权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4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王某的丈夫高某是某公司的销售员,2010年9月8日,高某在办公事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没有为高某申请工伤,由于他受伤严重,妻子王某就代替高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做出了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高某出院休息一个月后仍无法工作,公司便以他受伤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于2010年12月停发了高某的工资。王某认为公司太不懂人情了,简直就是在欺负人。为此,王某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替丈夫讨个公道,要回应得的工资。
  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了高某工作的公司,了解到公司认为只有劳动者提供劳动才能获得工资,高某不能再工作,所以停发其工资。
  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的想法是违法的,并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据此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单位也应当按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劳动者报酬。
  司法助理员提示:劳动者在工伤期间享受工伤待遇的是劳动者享受的法定权利,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仅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还须按月支付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
  
  (刘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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