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5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1、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2)自费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

2、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安排;

(2)上级财政补助;

(3)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

(4)资金的利息收入;

(5)其他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3、免费再就业培训对象是指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3年内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和在一个失业期内已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人员不再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

4、免费再就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当地政府制定的再就业培训计划,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技能为主的培训。

(1)开展非技术工种免费再就业培训,达到6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80%以上的,培训后按经考核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人数每人不低于1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2)开展技术工种免费再就业培训,达到12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后经考核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其中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每人增加100元补贴(含技能鉴定费)。

(3)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再就业的,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再按实现再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每人增加100元补贴。

创业培训——是指通过政府招标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对有创业需求并具备相应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的创业指导性培训。

(1)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经考核90%合格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参加培训人数和实际培训成本审定补助数额。

(2)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后续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解决创业场地、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一年内自主创业,并带动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财政部门可按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给予适当奖励。

(3)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再就业的,均可从当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取不高于400元的培训补贴。

5、免费再就业培训实行培训前申报制度。培训机构在培训前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免费再就业培训项目报批表》,相应教学计划和授课教师基本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培训。

6、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申报表》(附后);

(2)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

(3)《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

(5)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7、下岗失业人员经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劳动合同;属社区就业的,提供街道社区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再就业证明材料或劳务协议;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培训的,应提供下列凭证:培训费正规发票;《职业资格证书》;《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9、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的省属培训机构,申请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按上述程序向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申请。

10、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培训期间,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免费再就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在培训结束接到培训机构申请后,应对取证率、就业率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11、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按规定的程序直接将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12、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培训的补贴资金申领程序由各地自行确定。

13、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参加免费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上签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14、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5、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按《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劳社字[2001]56号)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

发布日期: 2003年7月1 日

执行日期: 2003年7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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