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在河北省务工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工伤后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4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农民工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52号)文件第二条(二)规定,在我省务工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亡),因工伤待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仲裁申请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立案,需要依据伤残程度确定赔偿数额的,由仲裁申请人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通知书到单位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同时办理案件中止处理审批程序,直到申请人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或工亡的,本人或工亡职工遗属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支付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执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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