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省国有航运企业船员执行技能工资标准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3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一)我省国有航运企业各类船员岸上技能工资标准,执行鲁劳发[1994]368号文件附表所列起点95元的工资标准。远洋、沿海、内河运输船舶船员及港作、工程等船舶船员在船期间按现行规定分别在岸上技能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10—40%的船岸差。
(二)各类船舶船员执行技能工资标准均以现行标准工资等级按照附表所列的对应关系套入新工资标准,各船组及各类船员的职务等级线仍按山东省劳动厅、交通厅鲁劳发[1992]120号文件规定执行。船员所在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时,再按照鲁劳发[1992]145号文件规定的纳入基本工资的各项津贴、补贴和人均30元的基本工资增量确定岗位工资。
(三)分配到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研究生毕业生执行一年的初期工资待遇,满一年后定级。其见习期、初期工资和定级工资,远洋、沿海运输船舶船员分别比陆上同类人员高两级;港作、工程及内河运输船舶船员分别比陆上同类人员高一级。从社会上新招收船员的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定级待遇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四)新的船员技能工资标准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县以上集体航运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市地属航运企业执行船员技能工资标准,要报当地劳动局、交通局批准。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交通厅《关于省国有航运企业船员执行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5年2月14日鲁劳发[199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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