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妥善安置职工是企业破产顺利实施的关键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1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妥善安置职工是企业破产顺利实施的关键

企业破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机制是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1997年我市已有8户国有企业破产,去年又有3户破产,今后仍将有一定数量的企业破产。实践表明,企业破产工作中有很多重要的事情要办,但妥善安置职工是企业破产顺利实施的关键。



面对突如其来的破产、失业,企业职工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忧虑重重。主要再现在:

1、心理承受能力差,缺乏安全感。

在计划经济下,职工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铁饭碗思想。现在企业破产了,割断了他们赖以生存的根,于是出现不理解。有的职工情绪极不稳定,痛哭流涕,悲观失望,心理压力大,缺乏安全感。

2、忧虑重重,存在五担心。

一是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关心企业破产后到哪里领退休金、报医药费,是否像过去一样,随着物价指数上涨,离退休金也会随着上调,担心由街道管理会降低离退休待遇;二是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怕找不到就业单位,担心退休政策改变,想借企业破产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以求安度晚年;三是40岁左右的职工关心的是企业破产后如何找到合适的工作,考虑如何面对新岗位,担心新的工作单位是否接受自己,有自悲感、失落感;四是年轻的职工担心自谋职业后个人能否得到足额的安置费以及怎样实现再就业。五是伤老病残者担心政策能否对自己有特殊优惠政策。今后生活靠谁来保障等等。

3、存在着“四多”,再就业难度大。

4户破产企业的职工中存在四个“多”,即女职工多,中老年职工多,文化偏低的多,待工周期长的多。在去年4户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中,出现两大趋势:年轻人和文化程度高的自谋职业和调出的多,年纪大的和文化程度低的在本系统内安置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多。这表明,年纪轻文化高的就业容易,而年龄大文化水平低的就业相对困难。思想负担重,依赖性强,不愿离开本系统、本行业。



国有企业破产对北京乃至全国,都是摆在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并且引发了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的许多难题,尤其在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衍生出许多矛盾。主要表现在:

1、市场经济与职工思想观念之间存在的矛盾。

虽然我国已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格局,但是,职工的思想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了企业门,就是国家人”的观念很浓。企业破产了,上级部门和政府应给我安排工作。

2、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与履行破产程度存在的距离。

在分流安置职工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破产程序进行,前期,政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考虑,北京处于特殊地位,为了避免因破产带来的副作用,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前,封锁消息,忽略了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职工年龄结构、文化结构、技术状况、安置去向未作任何调查摸底,当职工知道破产的消息后,立即掀起轩然大波,使破产工作受阻,不得已政府主管部门投入大量人力去帮助企业“补漏”。后期,企业的财产处置、变现,职工安置的各项费用基本上没有实现,留下了“夹生饭”。

3、资产变现资金与职工分流安置成本存在较大的距离。

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需要通过财产清理、评估、处置等较长过程,而职工的分流安置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时即须实施。安置职工需大量的经费,经费不足制约着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企业负债累累,冗员严重,职工的安置缺口太大,无法兑现,只好放慢破产进度,甚至搁浅。

4、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已10年了,各地均做了不少尝试,但在实际操作上是整体接收,整体收购,真正关门走人的情况从去年才开始,迄今为止,从上到下没有一套与该法相配套的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市政府虽相继对企业破产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但没有形成体系。企业一旦实施破产,职工分流安置的办法及一些费用的具体问题均因没有法律依据和规定而无法解决。如:残疾职工、患职业病的职工、复转军人的安置,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取暖费、供暖费、独生子女费、医疗费、书报费、洗理费、抚恤费、丧葬费均无法律、法规依据。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破产,增加了职工分流安置的难度。



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是企业破产的前提和关键所在,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着眼长远,提前编制企业破产计划。

按理说,破产,无论是由债权人申诉还是由债务人申诉,最终的处理都应经一个纯司法过程。但是,就目前国有企业的破产情况来看,基本上是由政府来操纵的。既然是政府部门操纵,政府就应该掌握主动权,对辖区内的企业全面分析,作出中长期的规划。对长期亏损,复兴无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根据情况全部纳入破产计划之内。哪些企业在近期内破产,哪些企业在一年以后破产,哪些企业在3年之内有迹象破产,均要编制在破产计划之内,每年根据计划,逐一落实,分步实施。这样不至于每年重复年初忙于定计划,年中等着批计划,年末急于赶计划的现象。造成呆、坏账冲销不掉,浪费了国家给予北京的优惠政策。

2、摸清底数,制定方案,逐步分流安置职工。

对于负债累累,扭亏无望的企业,政府要安排其停产整顿,提前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一方面组织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另一方面应认真过细地做大量调查摸底工作。对职工队伍的思想、身体、家庭状况,性别、年龄结构等进行登记造册。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本着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原则去进行。利用现有的政策,鼓励职工更新观念,自强自立,到市场经济中自谋出路,逐步减少亏损企业职工的人数,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安置成本。待企业宣布破产时,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成本就会降低。

3、坚持职工分流安置三原则

一是资产变现能力与职工分流安置相适应的原则。职工分流安置要有资金的保障,在企业破产之前要考虑企业资金变现的情况。对于无产可破的企业,尽可能不要列入破产计划,否则职工安置的资金无法兑现,形成企业破产国家财政拨给银行一部分资金抵销呆坏账,地方政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流失,企业的资产也没有真正盘活,抵销了企业破产的积极性。

二是坚持“保”与“疏”相结合的原则。“保”是指对女满45岁,男满50岁以上的职工,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适度掌握退休、退养、退职,实行保护式安置。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特困人员、双职工、现役军人和烈士家属重点考虑,实行推荐式安置。“疏”是指运用职业介绍和政策导向,疏通多种安置渠道,尽量大限度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市场参加竞争就业。

4、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北京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企业破了产,职工的养老、失业均有保障,但是医疗、工伤保险还未健全。职工担心的日益增长的医疗费和伤残职工的保险问题以及社会化服务的问题,应该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破产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

5、加快立法,建立基金,确保企业破产顺利实施。

政府部门一方面要加速立法,制定行政规章,从法律上保证企业破产后优先支付职工的各种有关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另一方面,为保证破产工作正常进行,政府部门应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企业破产临时基金,待企业财产变现后归垫。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破产清算小组申报,市工作协调小组严格审核后方可支出。

6、加强领导,做好思想工作,稳定职工队伍。

企业破产计划一经批准,企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一名主要领导挂帅,财务、劳动、法规、规划、保卫、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党团组织及工会要坚守岗位,全力配合清算组开展工作,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让职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知道破产的原因,耐心倾听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消除过激情绪,化解矛盾,鼓励职工更新观念,自强自立,到市场经济中自谋出路,竞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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