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经办社会保险应注意哪些细节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6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在经办社会保险手续时我们经常遇到一些企业的办事人员忽视了一些业务细节?以致经常出现打错单子或返工重做现象。主要有如下几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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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缴费截止日期容易出现错误?缴费截止月应当包括当月缴费。在我们经办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领会出现偏差?往往把应缴基金的月份错填提前一个月终止缴费。在职工办理转移手续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发现少缴一个月保险费?企业重新办理人员恢复正常缴费和补缴一个月基金手续?才能再次办理调动转移或办退休手续。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定,允许退休人员到退休月时提前一个月办理退休清算手续,但并不是该人员提前终止缴费。职工转移月份应和发放职工工资截止月是一致的,所以缴费截止月当月应当缴费。
二是缴费时点?一般情况下缴费时点在每月1日到31日止。月报信息管理系统的人员增加和减少和企业所报月报的人员增加和减少时间是一致的。即在同一时点内,人员增加和人员减少应做到同增同减,这样才能正确反映人员缴费状态。经办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在信息系统做人员增加或减少?但月报未做人员增加或减少;月报已做人员增加或减少?但在信息系统未做人员增加或减少,不在同一时点状态下做人员增减,就不能正确反映人员缴费情况。另一种是月报生成后,在本月中又做人员增减少,这些不在同一时点中做的人员增减?都会导致应缴费人员在信息数据系统中表现为未缴费?或者是未缴费已记帐。
三是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基数一经企业和个人双方确定后不能随便变更。新招人员以本人到企业工作第一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失业后再就业人员以本人到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应为每位职工建立工资收入台账?以便在每年4月1日起准确核定每个职工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确定时也需单位和缴费职工两方认可。
四是月报表自动申报。按北京市“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要求,从7月1日起月报表取消主动申报,缴费月报表全都采取自动申报的方式。社保经办机构每月28日前根据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增减变动后的情况,采取批量式或手动生成的方式生成缴费单位的当月月报。采用自动申报月报表方式,这就要求所有参统企业必须在每月28日前做完本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生成月报后,在本月底不能再做人员增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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