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相关部门表示试用期后再交不合规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7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交保险吗?”“交保险。”“怎么交?”“只要过了三个月试用期,马上就签合同交保险。”。“保险”成为今年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关键词,无论是急招工的用人单位还是求职者,都将“保险”当做彼此间讨价还价的筹码。
  “交保险的说道有很多,搞不好就要吃亏。”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保险”没有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发了工资,就应该交保险,试用期也不例外。”支队长周涛说,“实际上是先有合同再有试用期。”也就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先签订合同,双方才能发生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内的。“一般来说,签1年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是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为3年以上的以及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也是要交保险的。”
  在他们看来,出来打工,拿到手的真金白银才是真的。尤其是保险中的“养老”一项,在各项保险中交费额最高,而且又不像医疗和工伤保险那样能看到眼前的利益,所以一些新生代农民工不太买账。
  从长远看,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不能用短视的眼光去看交保险有没有用。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正在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很多省市已经实现了社保关系的异地转移。同时,国家还在制定完善城乡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从而确保劳动者的权益,让社保跟着工作走,让社保费不白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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