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