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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9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简称“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是目前我国统一执行的工伤评残标准。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该标准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如遭毁容等)进行确定的。
器官损伤是指工伤直接导致的受伤害者的器官缺损或畸形,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功能障碍是指工伤或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下降,其程度与器官缺损及职业病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医疗依赖是指伤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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