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退休金能随意扣发吗?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9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案例】刘x系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职工,1994年退休。1995年10月,刘x与同乡王x水签订合伙协议,决定共同兴办xx灯具店。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刘x与王x水各投资人民币75万元,开办xx灯具店,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盈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刘x与王x水决定租用xx公司的临街店面作为xx灯具店的经营场所。1996年6月,经过双方协商,刘x、王x水以xx灯具店的名义与xx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xx灯具店租用xx公司临街店面一间(面积为25m2),月租金为2000元人民币,租赁期限3年,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月15日前缴纳当月租金,水电费以实际用量另收;合同签订之日xx灯具店向xx公司缴纳保证金10000人民币。此外,租赁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xx灯具店向xx公司缴纳了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同年7月份,xx公司依约将出租店门交付xx灯具店经营。
  1998年8月,因经营管理不善,xx灯具店被迫停业,经过协商,xx灯具店与xx公司双方同意解除租凭合同,xx灯具店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支付尚欠xx公司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款共计15万元人民币。合同解除时,应xx公司的要求,刘x以xx灯具店的名义向xx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写明“xx灯具店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共计壹万伍仟元整”,同时在欠条上加盖了xx灯具店的财务专用章。一个月以后,xx公司要求刘x其尽快偿还所欠的房租及水电费,但刘x均以尚未与王x水结清灯具店帐目为由,要求延期清偿。xx公司遂找到王x水,要求王x水支付欠款,王x水则告知xx公司:房租及水电费与其无关,应由刘x支付。1998年,刘x的月退休金为512元人民币,xx公司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遂于1998年10月,决定扣发刘x部分退休金。10月份仅发刘x退休金221元人民币,1998年12月,全部停发。刘x不服,找到xx公司,要求发放退休金,xx公司则以刘x未清偿房租及水电费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刘x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诉人xx公司支付未发的退休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协调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1999年1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如下:1.被诉人xx公司补发申诉人刘x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份的退休金共计1606元人民币;从1999年2月份起按月足额支付申诉人的退休金。2.仲裁费300元人民币,由被诉人xx公司负担。至此,扣发退休金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是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问题。解决本案的关键是xx公司是否有权扣发申诉人刘x的退休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1998年6月19日对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统筹范围内的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本案中,被诉人xx公司一直按时足额发放申诉人的养老退休金,此点是值得肯定的,在与申诉人发生经济纠纷以后,xx公司以申诉人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为由,扣发养老退休金,其做法显然与国家法规规定相悖,是不可取的。所扣发的养老退休金,被诉人xx公司应该予以足额补发。
  刘x与王x水于1995年10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共同投资兴办xx灯具店,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从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来看,xx灯具店属于一典型的合伙企业。1996年7月,xx公司将临街店门提供给xx灯具店经营使用,是依据与xx灯具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而为,并且,所欠租金等已由xx灯具店出具了欠条,十分明显,欠xx公司房租及水电费的是华兴灯具店,在xx灯具店存续期间,房租及水电费应由xx灯具店清偿,在xx灯具店解散以后,则由申诉人刘x与王x水共同负担清偿义务。被诉人xx公司将本该由合伙企业xx灯具店承担的债务,以扣发养老金的形式强加给申诉人刘x一人身上与法律规定不符。此外,被诉人xx公司与xx灯具店的房租及水电费纠纷属于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应该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不应采取扣发养老金的方式。因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足额发放申诉人养老金是十分正确的。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16003427号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